“祈福”变“祸源”:女子放生2.5万斤外来鲇鱼引爆生态灾难,法律利剑出鞘!
发布时间:
2025-06-05 00:00
一、事件始末:从“积德行善”到生态噩梦
2020年12月,徐某因身体不佳加入放生微信群,为“给家人朋友祈福”,花费9.04万元从水产商刘某处购得2.5万斤鲇鱼。她原计划在钱资湖放生,遭工作人员劝阻后,竟趁夜色转至常州长荡湖某港口偷偷投放。
灾难性后果随即爆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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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量死亡污染水域:革胡子鲇属热带鱼种,无法适应长荡湖低温环境,放生后迅速死亡。湖面漂浮逾2万斤死鱼,腐烂发臭导致水质恶化。渔政部门紧急打捞10天,耗资9万元处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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潜伏生态危机:约4700斤未打捞的鲇鱼若存活,可能凭借其强繁殖力(生长速度为本土鱼5倍)和肉食性攻击性,吞噬本地鱼苗及底栖生物,颠覆长荡湖生态平衡。
二、生态危害:外来物种的“致命入侵”
革胡子鲇(埃及塘鲺)被列为“广东外来四大恶鱼”之一,其危害远超普通鱼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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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碾压式破坏:具备辅助呼吸器官,可耐受污水、低氧环境,甚至在下水道存活。一旦入侵,通过疯狂繁殖挤占本土物种生存空间,导致生物多样性崩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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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锁生态灾难:类似案例屡见不鲜——巴西龟致本土龟灭绝、清道夫鱼掏空鱼卵、福寿螺侵蚀农田。外来物种因缺乏天敌,易引发“生态链塌方”。专家警示:长荡湖作为长江流域重要水域,若革胡子鲇形成种群,修复成本或达千万级,且危害可能潜伏数年才爆发。
三、法律重拳:全国首例公益诉讼追责
本案突破“罚款了事”的传统处理方式,开创司法先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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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诉讼定性:检察机关认定徐某、刘某共同构成“破坏生态安全”,要求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3.5万元、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及惩罚性赔偿1.8万元,总额5.8万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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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援引《民法典》生态环境侵权条款及《生物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(禁止擅自释放外来物种),明确“善意”不豁免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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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态度转变成普法样本:徐某起初辩称“做好事为何赔钱”,经检察官质问“放生变杀生算福报吗?”后认错道歉,主动缴纳9万元应急处置费。
四、社会反思:破除迷信盲从,构建科学放生机制
盲目放生屡禁不止,根源在于两大矛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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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知错位:62%放生者认为“数量=功德”,偏好低价外来种(如革胡子鲇单价仅3.6元/斤),却忽视其生态杀伤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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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漏洞:放生者常规避审批,选择隐蔽水域。长荡湖案后,金坛区增设“禁止放生”警示牌,推行“人防+技防”监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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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学放生正确路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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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不放原则:外来种、病害种、高破坏性物种严禁投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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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备案制度:向渔业部门报备物种、数量及地点,接受全程监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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替代性善举:检察官直言:“9万元可建希望小学,或资助20名儿童温饱——行善需智慧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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💎 结语:放生的本质是尊重生命,而非自我感动
此案以5.8万元赔偿撕开“伪善”面纱,警示公众:生态安全不容以祈福之名践踏。当每一滴水、每一条鱼都牵连着家园命脉,“心存敬畏,行有所止”才是对自然最深的慈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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